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一百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乙節(詳如附件暨附卷之各該判決所載),業經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易字第
471、524號判決及98年度簡字第1190號判決無誤,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