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50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
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