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44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淨重貳點肆壹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顆粒物7包(驗餘淨重2.4189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驗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驗中心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94)安鑑字第01572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見98年度聲沒字第15號卷第3頁),足見上開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顆粒7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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