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7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依檢察官所指定之公益團體或社區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年僅25歲之男性,素行尚可,並無前科,其因社會經驗不足,一時失慮,率而提供個人帳戶予他人,致觸犯刑責,惟念及其提供帳戶之行為,並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且被害人雖受恐嚇,但未陷於錯誤,而無財物之損失,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併為緩刑之諭知,使其有自新之機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
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