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74號聲請人 王烱容 等3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除王烱容外,另兩名聲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參照)。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74號聲請人 王烱容 等3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除王烱容外,另兩名聲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參照)。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