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昌選任辯護人江燕鴻律師被告黃煜鈞選任辯護人 何紫瀅 律師被告 陳冠廷
謝秦暹 何信錩 羅秉毓 羅名凱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被告 紀鎂盛 被告 陳玟慈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翁晨貿 律師
周仲鼎 律師被告 史博宇
張宇宸 (原名 張悅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 律師
魏光玄 律師被告 胡濬平 指定辯護人 許民憲 律師被告 張凱叡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三、」部分第二行關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後提起公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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