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簡字第20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君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所為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君楓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歐陽儀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