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95號上訴人 徐瑋翎
謝宇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昱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聲明,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陳彥君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