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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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振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續字第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振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鄭振生與 戴勝男 曾共事於桃園市某網球協會,為朋友關係,詎鄭振生見戴勝男不識英文、年邁可欺,且對自己相當信任,明知自己無還款能力及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故意,接續於民國106年1月4日起至107年10月17日止,在桃園市○○區○○○路○段○○號以口頭方式,或以LINE通訊軟體,持續向戴勝男佯稱其與美國總統、奈及利亞總統、菲律賓總統、英國首相等國外政要熟識;自身曾在中國大陸石油開採公司工作,公司訂購之數百台天然氣設備送至非洲及奈及利亞,因而擔任奈及利亞專員,後公司老闆 往生 ,由其轉賣公司設備,賣得之款項遭銀行人員轉運至英國,其可委託英國首相將款項匯至其帳戶;另受奈及利亞前總統所托保管黃金,故在非洲、菲律賓、美國等地存放大筆款項,其要將存放於國外銀行之款項匯回臺灣但欠缺匯費為由,向戴勝男借款,承諾待款項匯回臺灣後即可還款,並提出玉山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英文書信文件等取信於戴勝男,致戴勝男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出借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給鄭振生,嗣鄭振生迄今未還款,始悉受騙。
二、案經戴勝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
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被告鄭振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本院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經審酌本院所引用之供述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得做為證據。
(二)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上述理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告訴
人借得附表所示之金錢等情(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第44頁、第147頁),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與告訴人間純為消費借貸之民事糾紛,甚至被告報警提告後還有陸續借伊金錢,伊主觀上並沒有詐欺犯意,亦無欺騙告訴人而使告訴人陷入錯誤,但由於疫情期間,伊取回存放海外帳戶之資金實有困難,所以迄今無法還款云云。
惟查:
1、被告向告訴人借得附表所示金錢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情(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第44頁、第14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戴勝男於審理中之指證相符情(見本院易字卷第130頁至第146頁),並有被告簽立之歷次借款借據(見偵字7403號卷第14頁至第109頁,出處詳情如附表)、第一銀行匯出匯款交易憑證附卷可稽(見偵字7403號卷第88頁)。被告為取信於告訴人,向告訴人佯稱與外國政要熟識,參與海外石油公司投資等情,除據被告自承在卷外,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戴勝男於審理中之證述屬實,並有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見偵字7403號卷第137頁至第139頁、調偵字卷第29頁至第47頁)。而被告於106年、107年之所得為0元,105年之所得為511元,108年之所得為6萬元之事實,足認被告於借款期間並無還款資力乙節,則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年5月26日北區國稅中壢資字第1090687693號函暨函附被告104至
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見調偵續字卷第141頁至第
153頁)。被告獲得告訴人借款後,僅曾於107年5月25日至同年6月間8次匯款至美國,共計126萬1,470元,且其所匯金額與其向告訴人所借款項金額顯不相當,足認被告向告訴人借款以解封海外資產之理由並不可信乙節,並有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4月1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37122號函暨函附玉山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附卷可查(見調偵續字卷第85頁至第109頁),足認告訴人之指證實在,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2、被告雖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復於審理中提出「聯合國難民署親善大使證明書影本」(見本院易字卷第161頁)、「美國德州銀行存款單及提款卡影本」」(見本院易字卷第103頁至第107頁)、「國際貨幣基金電子郵件影本」」(見本院易字卷第163頁)、銀行匯出單等(見審易字卷第89頁至第415頁)文書。然如前所述,被告於借款期間幾乎為無財產、無資力之人,顯然被告借款之時並無還款之意。倘若被告借款之理由係為解封海外帳戶,何以被告於取得告訴人提供之大量借款後,僅將少部分匯款至海外銀行,剩餘鉅額借貸資金迄今下落不明?又被告借款距今已達3、4年有餘,彼時新冠肺炎尚未發生,為公眾周知之事,被告於取得資金後赴海外處理帳戶解封事宜並無困難,卻未見被告將其解封之海外帳戶金錢匯回台灣以清償債務,足認被告借款當時之理由僅為欺騙告訴人之不實話術。被告雖提出「聯合國難民署親善大使證明書影本」、「美國德州銀行存款單及提款卡影本」等文件,然上述外文文件影本並非銀行出具的正式存款證明,且格式簡陋,並未經過我外交部駐外機構認證為真,被告復未提出我國公證人公證之中文版本,上述文件是否真實存在、作成名義人為何人,均無法查證,顯為被告臨訟捏造,不足採信。被告雖復質疑為何告訴人報警提告後,仍願意借貸資金給伊,顯然告訴人有自行評估風險云云。然告訴人於接續受害期間報警求助,被告續以話術騙取金錢,使告訴人繼續受害其中,僅能說明告訴人遭騙之後,仍誤信被告有還款能力,並無法證明告訴人未受被告詐術欺騙,自無解於被告之詐欺罪責。被告前揭所辯,顯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被告雖提出出「聯合國難民署親善大使證明書影本」,請求依據聯合國外交豁免的規範,停止審判云云。惟上開證明書影本未經過我外交部駐外機構認證為真,被告復未提出我國公證人公證之中文版本,其文件之真實信無法認證。且我國已非聯合國之會員國,為公眾周知之事,又擔任「聯合國難民署親善大使」並非刑事訴訟法上列舉之停止審判理由,被告上開停止審判之請求,自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各次之詐欺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僅以一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利用與告訴人之友誼信任關係,以及告訴人年事已高,不通英文之弱點,以前述不實理由及資力,向告訴人騙取如附表所示之鉅額資金,造成告訴人晚年失去大筆資產,被告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確實嚴重;被告犯後不思實際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反而屢屢託辭矯飾其罪,使告訴人迄今所受損害仍無法獲得彌補,足認告訴人犯後態度惡劣,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目的、情節、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錢,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名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信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日期(西元年/│金額(除編號23│備註│││月/日)│為美金外,其餘│││││為新臺幣)││├──┼───────┼───────┼───────────┤│1│2017.01.04│5,000│偵7403卷,第48頁。│├──┼───────┼───────┼───────────┤│2│2017.01.10│10,000│偵7403卷,第48頁。│├──┼───────┼───────┼───────────┤│3│2017.09.06│20,000│偵7403卷,第47頁。│├──┼───────┼───────┼───────────┤│4│2017.11.12│50,000│偵7403卷,第47頁。│├──┼───────┼───────┼───────────┤│5│2017.11.19│10,000│偵7403卷,第47頁。│├──┼───────┼───────┼───────────┤│6│2017.11.22│40,000│偵7403卷,第97頁。│├──┼───────┼───────┼───────────┤│7│2017.11.23│50,000│偵7403卷,第97頁。│├──┼───────┼───────┼───────────┤│8│2017.11.23│30,000│偵7403卷,第98頁。│├──┼───────┼───────┼───────────┤│9│2017.11.27│20,000│偵7403卷,第99頁。│├──┼───────┼───────┼───────────┤│10│2017.11.28│50,000│偵7403卷,第100頁。│├──┼───────┼───────┼───────────┤│11│2017.11.30│100,000│偵7403卷,第101頁。│├──┼───────┼───────┼───────────┤│12│2017.12.01│20,000│偵7403卷,第102頁。│├──┼───────┼───────┼───────────┤│13│2017.12.05│30,000│偵7403卷,第103頁。│├──┼───────┼───────┼───────────┤│14│2017.12.06│250,000│偵7403卷,第103頁。│├──┼───────┼───────┼───────────┤│15│2017.12.13│100,000│偵7403卷,第104頁。│├──┼───────┼───────┼───────────┤│16│2017.12.14│30,000│偵7403卷,第105頁。│├──┼───────┼───────┼───────────┤│17│2017.12.19│70,000│偵7403卷,第106頁。│├──┼───────┼───────┼───────────┤│18│2017.12.20│90,000│偵7403卷,第107頁。│├──┼───────┼───────┼───────────┤│19│2017.12.25│20,000│偵7403卷,第107頁。│├──┼───────┼───────┼───────────┤│20│2017.12.27│40,000│偵7403卷,第108頁。│├──┼───────┼───────┼───────────┤│21│2017.12.29│220,000│偵7403卷,第109頁。│├──┼───────┼───────┼───────────┤│22│2018.01.03│15,000│偵7403卷,第87頁。│├──┼───────┼───────┼───────────┤│23│2018.01.04│電匯美金8,000│偵7403卷,第88頁之第一││││元。│銀行匯出匯款交易憑證。│├──┼───────┼───────┼───────────┤│24│2018.01.04│20,000│偵7403卷,第89頁。│├──┼───────┼───────┼───────────┤│25│2018.01.05│55,000│偵7403卷,第90頁。│├──┼───────┼───────┼───────────┤│26│2018.01.07│70,000│偵7403卷,第91頁。│├──┼───────┼───────┼───────────┤│27│2018.01.08│80,000│偵7403卷,第92頁。│├──┼───────┼───────┼───────────┤│28│2018.01.15│280,000│偵7403卷,第93頁。│├──┼───────┼───────┼───────────┤│29│2018.01.18│65,000│偵7403卷,第94頁。│├──┼───────┼───────┼───────────┤│30│2018.01.19│75,000│偵7403卷,第94頁。│├──┼───────┼───────┼───────────┤│32│2018.01.24│20,000│偵7403卷,第95頁。│├──┼───────┼───────┼───────────┤│33│2018.01.30│60,000│偵7403卷,第49頁。│├──┼───────┼───────┼───────────┤│34│2018.01.31│42,000│偵7403卷,第96頁。│├──┼───────┼───────┼───────────┤│35│2018.02.02│85,000│偵7403卷,第50頁。│├──┼───────┼───────┼───────────┤│36│2018.02.05│10,000│偵7403卷,第52頁。│├──┼───────┼───────┼───────────┤│37│2018.02.07│130,000│偵7403卷,第53頁。│├──┼───────┼───────┼───────────┤│38│2018.02.12│40,000│偵7403卷,第54頁。│├──┼───────┼───────┼───────────┤│39│2018.02.14│25,000│偵7403卷,第55頁。│├──┼───────┼───────┼───────────┤│40│2018.02.21│185,000│偵7403卷,第56頁。│├──┼───────┼───────┼───────────┤│41│2018.02.27│310,000│偵7403卷,第57頁。│├──┼───────┼───────┼───────────┤│42│2018.03.01│25,000│偵7403卷,第58頁。│├──┼───────┼───────┼───────────┤│43│2018.03.05│195,000│偵7403卷,第59頁。│├──┼───────┼───────┼───────────┤│44│2018.03.06│45,000│偵7403卷,第60頁。│├──┼───────┼───────┼───────────┤│45│2018.03.07│78,000│偵7403卷,第60頁。│├──┼───────┼───────┼───────────┤│46│2018.03.08│120,000│偵7403卷,第61頁。│├──┼───────┼───────┼───────────┤│47│2018.03.09│80,000│偵7403卷,第62頁。│├──┼───────┼───────┼───────────┤│48│2018.03.13│220,000│偵7403卷,第63頁。│├──┼───────┼───────┼───────────┤│49│2018.03.14│20,000│偵7403卷,第64頁。│├──┼───────┼───────┼───────────┤│50│2018.03.15│24,000│偵7403卷,第64頁。│├──┼───────┼───────┼───────────┤│52│2018.03.23│30,000│偵7403卷,第65頁。│├──┼───────┼───────┼───────────┤│53│2018.03.24│45,500│美金1,518元折合新臺幣│││││45,500元。│││││----------------------│││││偵7403卷,第66頁。│├──┼───────┼───────┼───────────┤│54│2018.03.27│27,500│偵7403卷,第67頁。│├──┼───────┼───────┼───────────┤│55│2018.03.29│51,000│偵7403卷,第68頁。│├──┼───────┼───────┼───────────┤│56│2018.04.03│7,500│偵7403卷,第69頁。│├──┼───────┼───────┼───────────┤│57│2018.04.09│25,000│偵7403卷,第70頁。│├──┼───────┼───────┼───────────┤│58│2018.04.10│140,000│偵7403卷,第71頁。│├──┼───────┼───────┼───────────┤│59│2018.04.12│120,000│偵7403卷,第72頁。│├──┼───────┼───────┼───────────┤│60│2018.04.17│75,000│偵7403卷,第73頁。│├──┼───────┼───────┼───────────┤│61│2018.04.23│90,000│偵7403卷,第74頁。│├──┼───────┼───────┼───────────┤│62│2018.04.25│120,000│偵7403卷,第75頁。│├──┼───────┼───────┼───────────┤│63│2018.04.27│60,000│借據日期誤載為108年4│││││月27日,應為107年4月│││││27日或2018年4月27日。│││││----------------------│││││偵7403卷,第76頁。│├──┼───────┼───────┼───────────┤│64│2018.05.07│215,000│偵7403卷,第77頁。│├──┼───────┼───────┼───────────┤│65│2018.05.11│12,000│偵7403卷,第78頁。│├──┼───────┼───────┼───────────┤│66│2018.05.16│45,000│偵7403卷,第79頁。│├──┼───────┼───────┼───────────┤│67│2018.05.18│200,000│偵7403卷,第80頁。│├──┼───────┼───────┼───────────┤│68│2018.05.22│185,000│偵7403卷,第81頁。│├──┼───────┼───────┼───────────┤│69│2018.05.25│180,000│偵7403卷,第82頁。│├──┼───────┼───────┼───────────┤│70│2018.05.28│370,000│偵7403卷,第83頁。│├──┼───────┼───────┼───────────┤│71│2018.06.01│90,000│偵7403卷,第84頁。│├──┼───────┼───────┼───────────┤│72│2018.06.06│420,000│偵7403卷,第85頁。│├──┼───────┼───────┼───────────┤│73│2018.06.11│230,000│偵7403卷,第86頁。│├──┼───────┼───────┼───────────┤│74│2018.06.12│30,000│偵7403卷,第14頁。│├──┼───────┼───────┼───────────┤│75│2018.06.14│245,000│偵7403卷,第15頁。│├──┼───────┼───────┼───────────┤│76│2018.06.19│395,000│偵7403卷,第16頁。│├──┼───────┼───────┼───────────┤│77│2018.06.20│300,000│偵7403卷,第17頁。│├──┼───────┼───────┼───────────┤│78│2018.06.21│125,000│偵7403卷,第18頁。│├──┼───────┼───────┼───────────┤│79│2018.06.25│270,000│偵7403卷,第19頁。│├──┼───────┼───────┼───────────┤│80│2018.06.27│420,000│偵7403卷,第20頁。│├──┼───────┼───────┼───────────┤│81│2018.06.29│210,000│偵7403卷,第21頁。│├──┼───────┼───────┼───────────┤│82│2018.07.02│240,000│偵7403卷,第22頁。│├──┼───────┼───────┼───────────┤│83│2018.07.03│300,000│偵7403卷,第23頁。│├──┼───────┼───────┼───────────┤│84│2018.07.04│310,000│偵7403卷,第24頁。│├──┼───────┼───────┼───────────┤│85│2018.07.05│310,000│偵7403卷,第25頁。│├──┼───────┼───────┼───────────┤│86│2018.07.06│120,000│偵7403卷,第26頁。│├──┼───────┼───────┼───────────┤│87│2018.07.09│280,000│偵7403卷,第27頁。│├──┼───────┼───────┼───────────┤│88│2018.07.10│60,000│偵7403卷,第28頁。│├──┼───────┼───────┼───────────┤│89│2018.07.13│40,000│2018年7月13日之借據金│││││額應為40,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000元。││├───────┼───────┤----------------------│││2018.07.15│152,500│偵7403卷,第29頁,此編│││││號89二筆借款為同一借據│││││。│├──┼───────┼───────┼───────────┤│90│2018.07.23│240,000│偵7403卷,第30頁。│├──┼───────┼───────┼───────────┤│91│2018.08.02│570,000│偵7403卷,第32頁。│├──┼───────┼───────┼───────────┤│92│2018.08.03│60,000│偵7403卷,第31頁。│├──┼───────┼───────┼───────────┤│93│2018.08.07│132,000│偵7403卷,第33頁。│├──┼───────┼───────┼───────────┤│94│2018.08.14│250,000│偵7403卷,第34頁。│├──┼───────┼───────┼───────────┤│95│2018.08.17│40,000│偵7403卷,第35頁。│├──┼───────┼───────┼───────────┤│96│2018.08.22│463,000│偵7403卷,第36頁。│├──┼───────┼───────┼───────────┤│97│2018.08.24│180,000│偵7403卷,第37頁。│├──┼───────┼───────┼───────────┤│98│2018.08.24│16,000│偵7403卷,第38頁。│├──┼───────┼───────┼───────────┤│99│2018.08.28│260,000│偵7403卷,第39頁。│├──┼───────┼───────┼───────────┤│100│2018.08.31│47,000│偵7403卷,第40頁。│├──┼───────┼───────┼───────────┤│101│2018.09.03│66,000│偵7403卷,第41頁。│├──┼───────┼───────┼───────────┤│102│2018.09.05│30,000│偵7403卷,第42頁。│├──┼───────┼───────┼───────────┤│103│2018.09.10│20,000│偵7403卷,第43頁。│├──┼───────┼───────┼───────────┤│104│2018.09.20│25,000│偵7403卷,第44頁。│├──┼───────┼───────┼───────────┤│105│2018.10.07│52,500│偵7403卷,第45頁。│├──┼───────┼───────┼───────────┤│106│2018.10.17│24,000│偵7403卷,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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