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196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丁○○
7、2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晶冠汽車百貨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晶冠汽車百貨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