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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