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更字第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應補正:
㈠聲請人之最新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載明債權人、債務人姓名
、住址及債權額、債務額明細及其「證明」),金額計算至民國97年4月30日止。
㈡聲請人最新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清冊,並其證明。
㈢3V8-8042號自小客車行照影本、現值證明。
㈣最新年度財產、所得暨報稅清單(請自行申請)。
㈤最近現金存款證明並陳明存款行庫、帳號、戶名,以供本院另行發函調查。
㈥聲請人目前所有工作、收入情形,請詳列包含股利、營利所得等一切收入。
㈦聲請人及家屬每月必要生活費(請分項逐一列出,以供本院審
核,並供將來破產裁准時,破產管理人管理之參考)上開事項,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