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字第5316號、97年度執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即具保人甲○○因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1萬元,由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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