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龍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文龍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香港六合彩簽注單壹張、現金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6行「李文龍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自民國104年12月10日起,自任組頭,提供其所經營,位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之「喜燈金紙行」,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由賭客至現場下注,或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不特定人士聯絡下注,從事俗稱『六合彩』、『臺組大樂透』賭博,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應更正為「李文龍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4年12月10日起,自任組頭,提供其所經營,位在新北市○○區○○街00巷
0號之「喜燈金紙行」,作為公眾得出入之簽賭場所,從事俗稱『六合彩』、『今彩539』賭博,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自民國104年12月10日起至10
5年1月5日19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內多次與不特定人對賭、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符合一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牟不法利益,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且營業規模及營業額非鉅,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可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香港六合彩簽注單1張、現金新臺幣400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香港六合彩簽注單1張(其上記載六合5支),為賭客 陳清品 所有,非被告所有,自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169號被告李文龍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5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文龍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自民國104年12月10日起,自任組頭,提供其所經營,位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之「喜燈金紙行」,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由賭客至現場下注,或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不特定人士聯絡下注,從事俗稱「六合彩」、「臺組大樂透」賭博,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根據香港六合彩、臺灣今彩539當期中獎號碼,分為二組號碼(俗稱「二星」)、三組號碼(俗稱「三星」)2種,賭客每簽選1注需繳新臺幣(下同)80元賭資與李文龍,事後再以所簽選之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臺灣今彩539所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如賭客簽中香港六合彩2星者,可得彩金為5,700元、簽中3星者,彩金為5萬7,000元;如賭客簽中臺灣今彩539之2星者,可得彩金為5,200元、簽中3星者,彩金為5萬2,000元,若未簽中,所簽注之賭金即歸李文龍所有。嗣於105年1月5日19時30分許,適有賭客陳清品(所涉賭博罪嫌,另案偵辦)在上址下注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香港六合彩簽注單2張、現金400元等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文龍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清品之證述相符,復有香港六合彩簽注單2張、現金400元扣案、及現場查獲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同法第266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被告自104年12月10日起至105年1月5日止,先後多次為前開之犯行,是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其行為具有反覆、持續之性質,在刑法之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請依集合犯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扣案之香港六合彩簽注單2張、現金400元等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稱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檢察官洪松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