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1號原告 陳美綺 被告 程駿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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