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聲請人 吳宣楙 上聲請人吳宣楙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0000-00-000000-00」,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0000-00-000000-0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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