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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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源展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聖德
送達處所右原告與被告昂威企業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零玖佰叁拾玖元折合銀元壹佰柒拾萬零陸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零柒拾元,折合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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