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簡上字第一七六號
上訴人中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乙○○
共同甲○○○:台北市○○○路○段○○○號五樓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佛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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