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三九號
自訴人治華交通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代表人 夏雲婷 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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