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驟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春富 右原告與被告立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肆萬陸仟捌佰玖拾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肆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元,折合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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