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 許文鳴 被告 陶懷靖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93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號),以原告權利範圍為3分之1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999元(即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1462號就上開房地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之拍定金額,含上開建物未保存登記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