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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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
銘淇建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鄉○○路○段○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說明,應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