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捌公克)、大麻(毛重四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依貴院八十九年毒聲字第四六三二號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一案,經查本件被告業經本署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三三三二號以不起訴處分在案,惟前開安非他命毛重0.八公克、大麻毛重四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書漏載此條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