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四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妨制條例案件,其所涉施用毒品安非他命犯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並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經本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件在卷可稽,惟查獲之前揭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五四公克),依毒品危害妨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右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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