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嘉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嘉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劉嘉煒因犯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附表:受刑人劉嘉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2.05.20│102.05.20│102年6月中旬某日至102│││││年7月17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5639號│15639號│1733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313號│102年度易字第3313號│102年度訴字第2513號││├──┼───────────┼───────────┼───────────┤│事實審│判決│102.12.31│102.12.31│103.03.05│││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313號│102年度易字第3313號│102年度訴字第2513號││├──┼───────────┼───────────┼───────────┤│判決│判決││││││確定│103.04.17│103.04.17│103.05.2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903號(編號1-2定應執│6903號(編號1-2定應執│8846號(另併科罰金新臺│││行有期徒刑1年)│行有期徒刑1年)│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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