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19號原告國立台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 律師被告 陸桂瑛
周靜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柒萬零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零叁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伍仟元,尚應補繳壹拾叁萬伍仟叁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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