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59號聲請人巨金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材 代理人 邱嘉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吉昇有限公司陳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103年4月30日│1,254,406元│TA0000000│││祕│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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