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誌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2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參貳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497號被告李國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業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死亡,嗣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37
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33公克,鑑驗用罄0.0044公克,驗餘毛重0.325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故本案如經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或扣案之違禁物與本案科刑、免訴之判決無關者,因無主刑,從刑自無所附麗,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李國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497號,就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起訴後,經本院原審以103年度桃簡字第9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惟被告已於103年5月19日死亡,嗣經本院合議庭以103年度簡上字第37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0.33公克,鑑驗用罄0.0044公克,驗餘毛重0.325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