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9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 被告GRANDVASTLIMITED(遠大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月勤 被告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到場以言詞表示其對於原告之請求有疑異,本院認本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八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