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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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文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見卷附本院函稿、陳述意見調查表)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7月(8罪)有期徒刑9月(3罪)犯罪日期108/04/15108/04/04(2罪)108/04/08(3罪)108/04/09(2罪)108/04/10(1罪)108/04/09108/04/12108/04/15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39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39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3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878號等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878號等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878號等判決日期110/08/31110/08/31110/08/3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79號等111年度台上字第379號等111年度台上字第379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02/17111/02/17111/0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9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9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92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5罪)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月2月(3罪)犯罪日期108/04/10(1罪)108/04/12(1罪)108/04/13(1罪)108/04/15(2罪)108/04/08108/04/10108/04/11108/04/1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39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39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3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878號等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878號等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878號等判決日期110/08/31110/08/31110/08/3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79號等111年度台上字第379號等111年度台上字第379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02/17111/02/17111/0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9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9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92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04/13108/04/1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8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82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82號判決日期110/09/07110/09/0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16111/03/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75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75號編號7、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