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明輝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聲請書漏載)、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
9月16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74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另考量受刑人係犯對14歲以下之女子強制性交罪而入監執行,且受刑人行為時為成年人,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之要件,而受刑人於監所矯正期間,經評估其暴力危險性及再犯可能性雖均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為「低」、量表MnSOST-R為「低」,然經評估之結果,仍建議出獄後實施2年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電腦列印本、法務部矯正署110年度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26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在卷可考;又受刑人因一時氣憤即對熟識少年為妨害性自主犯行,為防受刑人再犯,故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