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廷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廷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廷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江廷中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
4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5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11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3年10月、
4年4月、4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24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又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11月確定,上開㈣、㈤所示罪刑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3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1月確定。上開各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4年4月30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1731號函及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宥寬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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