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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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169號
原   告  陳苑如
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被   告  廖葉
       廖素珠
       廖滿
       張秀束
       廖枝水
       廖碧燕
       陳双菲
       陳洲
      馬崇喜
       馬民安
       馬志勲
       馬志豪
      林金西
      紀 張芳美 (JIZHANG,FANGMEI)
       張芳玉
       張秀如 (ZHANG,SIOU-RU)
       張秀貞
       張立東
       洪芳蘭
       洪伯聰
       洪伯勲
       洪芳蕙
       洪芳蓉
       洪伯誠
       莊簡芳兒
       簡芳林
       簡澤民
       簡亦淇
       陳金樹
      陳曉牕
      古 陳綉雲
       楊陳阿鳳
       陳雅芬
       陳怡靜
       陳信宏
       廖祿明
       廖金澤
       廖清波
       廖清河
       陳廖秀枝
      周 廖秀碧
       廖焜鐘
      廖 魏連春
       廖錦彰
       廖錦標
      林 廖換
       廖星
       廖香閔
       廖屘
       楊萬來
       鄭楊濺
       楊碧雲
       王錦潭 (即 王炳煌 之承受訴訟人)
       王錦議 (即王炳煌之承受訴訟人)
       王青 (即王炳煌之承受訴訟人)
       黃林玉蓮
       陳忠賢
       陳忠洲
       林武勇
       林淑暖
       林左元
       雷儀華
       雷保華
       林窈卿
       林嚴國
       徐鳳娥
       林子惠
      林子筌
      范 廖金枝
      吳 廖靜枝
       廖秀宜
       廖秀梅
       廖煖
       廖継曉
       廖継旭
      李 廖金葉
       廖繼紘
       廖林分
       廖継清
       廖継池
       廖継任
       廖敏男
       廖久男
       廖學烟
       廖本發
       廖本揚
       廖淑美
       廖清西
      張 廖貴庭
       張廖貴梁
      張 廖貴桐
       廖述佐
       廖茂宏
       廖財雄
       廖玉珠
       賴玉燕
       廖福詮
      廖 賴秀美
       廖福城
       廖福煬
       廖福亭
       廖素蘭
       廖財華
       廖財焜
      楊 廖碧花
       廖丁田
      何 廖秀琴
       廖素涯
       廖登松
       廖松俊
       饒家福
       廖本禎
      廖秀宜
       林清雪
       廖財焱
       廖財德
       廖威權
       廖千虹
       廖財利
       廖財倉
       廖福祥
      賴 廖碧霞
       廖宜貞
       廖碧霜
       巫文傑
       廖秋洪
       廖松欣
       廖笙志
       廖振源
       廖志明
       游林素蘭
      廖財戊
      黃 廖秀姬
       廖福斌
       廖振煌
       廖慧如
       廖如玉
       廖福榕
       廖福豊
       廖福森
      廖福亭
       廖福良
       廖述湘
       廖子慶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家琪   住臺中市○區○○○街○號13樓之6(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賴培爐   住臺中市○○區○○巷00○00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巫國想   住南投縣○○市○○路○○○號(戶)
           居臺中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福禎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雪娥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文祺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志堅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美宜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居臺中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巧盈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順蘭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寶良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勇進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朝南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朝財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順合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順惠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居臺中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寶治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弄
            0號15樓之1(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秋明   住新北市○○區○○街○○○號8樓(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宗林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戶
            )
           居臺北市○○區○○路○○○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維洲   住基隆市○○區○○街○○○號4樓(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淑玲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連成才   住臺中市○區○○路○○號4樓(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登旺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戴明昌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7
            (戶)
           居臺中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楊市   ○○○市○○區○○街○○巷○號6樓之3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銘儀   住臺中市○○區○○○路○段○○○號9樓
            之10(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碧玲   住臺中市○○區○○路○○○號4樓(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設臺中市○○區○○街○○○○○號1樓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榮貴   住臺中市○○區○○街○○○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堯評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述田   住臺中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家慶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
            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秀屘   住臺中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王麗秋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
            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福龍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蓀裕   住臺中市○○區市○○○路○○○○○號(
            戶)
           居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處所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潘勝峰   住臺中市○○區○○路○○號10樓之3(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琮縉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余 廖芳娟  住嘉義市○區○○路○○○號之1(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金錠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克明   住臺中市○○區市○○○路○○號9樓之1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瑞峰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處所: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設臺北市○○區○○○路○○○巷○○號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住臺中市○區○○路○○○號3、4樓
複代理人   賴羿存   住臺中市○區○○路○○○號3、4樓
       李俊銘   住臺中市○區○○路○○○號3、4樓
被   告  賴俊芳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鉄生   住南投縣○○鎮○○路○○○巷○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炫臻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美霞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14樓
            之2(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宗熙   住臺中市○○區○○○路○○○號21樓之2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秀鈴   住嘉義縣鹿草鄉施厝寮49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正重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秀鳳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
            0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語喬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4樓之
            1(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祝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
            0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淑娟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林秀霞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年都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年禧   住彰化縣○○市○○路○段○○○巷○○號之
            1(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廖淑貞  住臺中市○○區○○巷00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淑華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淑玲  住高雄市○○區○○○路○○○號11樓(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宗賢   住新北市○○區○○○路○○○號6樓(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 廖金鳳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 廖美娥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
            (戶)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美霞   住臺中市○○區○○路○○○號4樓(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本輝   住臺中市○區○村路○段○○巷○○號(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本隆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9樓(戶
            )
           居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本昌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7樓(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啓津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居臺中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嘉祥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4
            樓(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藹玲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秀玲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莉玲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滿玲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龍姝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吉利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清梅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立基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立偉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淑芬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劉綉絨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居臺中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泰成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秋香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戶
            )
           居新北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汶燕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佳慧   住桃園市○○區○○○路○○○號3樓之1
            (戶)
           居桃園市○○區○○○路○○○號8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文文   住嘉義縣朴子市牛挑灣115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文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3樓(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綉桃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劉菊枝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秋田   住臺中市○○區○○巷00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信雄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信彥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信通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糠 黃柏雲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英傑   住臺中市○○區○○路○○○號13樓之1(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裕坤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石程議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處所: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林碧桃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慶家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居臺中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廖萬鋒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 廖萬桓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魏彩玲   住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1(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福銀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嘉禾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廖尉廷 (即 廖朝鍊 之承受訴訟人)
           住南投縣○○市○○路○○○巷○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志維 (即廖朝鍊之承受訴訟人)
           住南投縣○○市○○路○○○巷○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財文 (即 廖登永 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碧霞(即廖登永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財爲 (即廖登永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居臺中市○○區市○○○路○○號8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碧嬋 (即廖登永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7樓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碧遠 (即廖登永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街○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瑞宏 (即 劉綉琴 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憲奇 (即李 廖登鎮 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余春秀 (即 廖財江 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3樓(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苡彤 (即廖財江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得貴 (即廖財江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鳳嬌 (即廖財江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淑惠 (即廖財江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13
            (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麗玲 (即廖財江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3樓(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徐足 (即 林吉永 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錦波 (即 林吉永之 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玉菁 (即林吉永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玉貞 (即林吉永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玉卿 (即林吉永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整宗 (即 張秀琴 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整昌 (即張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號3樓之1(戶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整育 (即張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整杰 (即張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靜宜 (即張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路○○○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心怡 (即 楊勝得黃芳玲黃培弘 之承當訴訟人
      )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受告知訴訟 賴俊芳  住臺中市○○區○○街○○號

受告知訴訟 劉鉄生  住南投縣○○鎮○○路○○○巷○號

受告知訴訟 魏彩玲  住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廖火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5/48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張桂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0/48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廖滄津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0/48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4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廖國治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0/48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5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財江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號○○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48000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區○○段○○○○○號土地、面積28平方
公尺,應予變賣,所得價金按如附表所示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
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外,其餘被告均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 於得 為承
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法
定代理人原為 莊翠雲 ,於訴訟進行中已變更為曾國基,有行
政院105年5月30日院授人組字第1050043282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卷六第128至129頁),經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書狀
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104年12月
31日起訴後,查:
㈠被告廖朝鍊於105年3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廖尉廷、廖志維
陳雪津 業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由廖尉廷、廖志維繼承廖
朝鍊之應有部分,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
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三第219至224頁),原告於105年6月14
日具狀聲明被告廖朝鍊部分由廖尉廷、廖志維承受訴訟,核
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被告王炳煌於105年5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錦潭、王錦
議及王青,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五第
257至262頁),原告於105年7月14日具狀聲明被告王炳煌部
分由王錦潭、王錦議及王青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㈢被告廖登永於105年6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廖財文、廖財
爲、廖碧霞、廖碧嬋及廖碧遠,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本院卷五第265頁至271頁),原告於105年7月14日
具狀聲明被告廖登永部分由廖財文、廖財爲、廖碧霞、廖碧
嬋及廖碧遠承受訴訟,且上開繼承人已於105年12月20日辦
理繼承登記完畢,由全體繼承人即廖財文、廖財爲、廖碧霞
、廖碧嬋及廖碧遠取得廖登永之應有部分,有土地登記謄本
節本及網路查詢異動索引在卷可稽(本院卷六第156頁至158
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㈣被告劉綉琴於105年5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陳春雄 、陳瑞
昌、 陳瑞崇 、陳瑞宏及 陳慧霞 ,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本院卷五第272頁至277頁),原告於105年7月14日
具狀聲明被告劉綉琴部分由陳春雄、 陳瑞昌 、陳瑞崇、陳瑞
宏及陳慧霞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其
繼承人陳春雄拋棄繼承劉綉琴之遺產,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家事庭105年9月9日士院 勤家恩 105年度司繼字第873號函在
卷可稽(本院卷六第60頁),故原告於105年10月14日具狀
撤回被告陳春雄(本院卷六第56頁)。又上開繼承人已於
105年10月31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僅由被告陳瑞宏取
得被繼承人劉綉琴之應有部分,有電子謄本土地登記簿在卷
可稽(本院卷六第115頁),故原告於105年11月10日具狀撤
回被告陳瑞昌、陳瑞崇及陳慧霞(本院卷六第104頁),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被告 李廖登鎮 於105年6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李玉娥 、李
明宗、廖憲奇、 李明光李碧霞李淑靜李菁萍 ,有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六第24頁至33頁),原
告於105年8月9日具狀聲明被告李廖登鎮部分由李玉娥、李
明宗、廖憲奇、李明光、李碧霞、李淑靜及李菁萍承受訴訟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上開繼承人已於105年
10月6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僅由被告廖憲奇取得被告
李廖登鎮應有部分,有地政電傳資訊整合系統查詢異動索引
在卷可稽(本院卷六第58頁),故原告於105年10月14日具
狀撤回被告李玉娥、 李明宗 、李明光、李碧霞、李淑靜及李
菁萍(本院卷六第56頁),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㈥被告廖財江於105年11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廖余春秀、廖
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及廖麗玲,有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六第159頁至168頁),原告於
105年12月28日具狀聲明被告廖財江部分由廖余春秀、廖苡
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及廖麗玲承受訴訟,核與前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㈦被告林吉永於105年11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徐足、林
錦波、林玉菁、林玉貞、林玉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本院卷七第35頁至41頁),原告於106年3月23日
具狀聲明被告林吉永部分由林徐足、林錦波、林玉菁、林玉
貞、林玉卿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㈧被告張秀琴於106年5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謝整宗、謝整
昌、謝整育、謝整杰及謝靜宜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本院卷七第45頁至55頁),原告於106年6月14日具狀
聲明被告張秀琴部分由謝整宗、謝整昌、謝整育、謝整杰及
謝靜宜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地目建,
面積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應有部分均詳如附表所示,而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無不
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間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而原共有人
廖火、張桂、廖滄津、廖國治、廖財江皆已先後死亡,其繼
承人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 然渠 等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
遺系爭土地並未辦理繼承登記,參照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
民事庭會議(二)要旨,原告自得請求原共有人廖火、張桂、
廖滄津、廖國治、廖財江等人之全體繼承人一併辦理繼承登
記後,判決分割系爭土地。又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屬第一種
商業區、面積為28平方公尺,如以原物分割,分配面積少於
1平方公尺之共有人不在少數,足見系爭土地如以原物分割
,兩造分得之面積甚微,顯然不能作何用途,徒然減損系爭
土地之經濟效用,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請求
將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將所得價金按兩造所有權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6項所示。
二、被告 余廖芳娟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到庭
所為之陳述略以:沒有意見,希望法院公平處理就好等語。
三、被告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則陳述:同意變賣分割等語

四、除被告余廖芳娟、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外之被告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
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當事人
於訴訟中,併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於法之旨趣亦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要旨
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廖火、張桂
、廖滄津、廖國治、廖財江應有部分各為4800分之15、4800
分之30、4800分之60、4800分之60、48000分之1, 惟渠 等5
人業已過世,分別由如附表1至附表5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渠
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繼承人之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原告請求附表1至附表5之被
告應就渠等被繼承人廖火、張桂、廖滄津、廖國治、廖財江
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800分之15、4800分之30、4800分之
60、4800分之60、4800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原告
與如附表所示被告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
記謄本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地目
均為建,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系爭土地無不能分
割之情形,兩造對之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惟兩造無法就系
爭土地之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
及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為證,且為到庭
被告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余廖芳娟所不爭執,其餘
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以為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自堪信為實在。是以,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
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
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
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
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
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
,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
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2、3、4項定有明文。復按
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共有土
地之使用現況,並顧及分割後全體之通路及全體共有人之利
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並不受當事人
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
3468號、93年度臺上字第1797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空地,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
真,惟系爭土地面積為28平方公尺,共有人如附表所示已逾
數百人,若採原物分割方式或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
,他部分變賣,因共有人之人數眾多,兩造共有人分得之土
地,面積過小,甚至分得面積少於1平方公尺之共有人,不
在少數,顯然不能作何用途,徒然減損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用
,實非適宜,故系爭土地原物分割顯有困難。本院衡以採取
變價分割之方式,於自由市場良性公平競價之情形下,將使
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故於審酌共有人利益、共有物
之性質、經濟效用等情形後,認系爭土地應採變價分割,所
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應屬妥適,
並符合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6項所示。至如附表1至5所示
被告,渠等繼承各被繼承人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在未經
遺產分割前,屬不可分之債,應為公同共有關係,附此敘明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因分割方法兩造無法達成協議,本院認由敗訴當
事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命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
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並諭知如主文第7項所
示。又如附表1至5所示被告,渠等繼承各被繼承人於系爭土
地之應有部分,在未經遺產分割前,屬不可分之債,故渠等
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
,自應連帶負擔之,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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