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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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