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8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聲請人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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