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3737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被告 古岳霖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373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下午3時1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7,207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7,207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6日駕駛BBR-8891號車,
在臺北市民權東路二段與松江路口違規跨越禁止變換車道之
分道線,過失撞及原告BEH-9775號保車,經原告理賠新台幣
77,207元(均為維修工資)等,已經原告提出維修照片、維
修發票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故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有理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