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12號

上訴人 蘇月香

被上訴人 趙晨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8月1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

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

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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