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12號
上訴人 蘇月香
被上訴人 趙晨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8月1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
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
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