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02號

原告 林祐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4樓被告 石佩涓 住彰化縣○○鎮○○里○○街00巷0號

居彰化縣○○鎮○○路00巷00弄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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