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債權人臺北縣瑞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七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就上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七一一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八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就上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八八六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就上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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