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八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四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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