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97號
原   告  趙書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事實理由欄載明請求給付工資新臺
幣(下同)9萬3,135元、請求資遣費2萬5,667元及退休金2
萬736元,惟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之數目與上開請求數目不
同,請原告補正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另若依上開各項請求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3萬9,53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時,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以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
費,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80元
,並提出被告吉菓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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