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80號
原   告  李蘇秀鳳
被   告  曾月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屏東縣○○鄉○
  ○村○○路○○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
  告,並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32,000元,及自民國
  108年12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6,000元。而
  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200,000元,至於原告請求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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