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80號
原 告 李蘇秀鳳
被 告 曾月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屏東縣○○鄉○
○村○○路○○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
告,並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32,000元,及自民國
108年12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6,000元。而
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200,000元,至於原告請求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