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6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鄂青芬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3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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