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起訴暨暫時狀態申請狀(兼訴訟救助
)書狀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因聲請人無任何釋
明與法不合,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東全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聲
請在案,其聲請之本案既經駁回,即屬顯無勝訴之望,依首
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應駁回聲請人訴訟
救助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提起抗告,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蘇美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