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7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死亡)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6年度毒偵字第8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自民國93年11月24日起入屏東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1年,期滿日期為94年11月7日,於94年7月5日因停止處分出監;又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4年12月5日執行完畢出監。詎被告仍不思悔改及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竟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5月25日下午
1時30分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成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97年1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王碧瑩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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