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賴德殷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德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賴德殷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茲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本院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經聲請人通知受刑人甲○○到案執行,並依受刑人卷內所載住所高雄市○○區○○街○巷○號9樓通知,經受刑人本人收受後,仍未到案執行,嗣經命警拘提亦無著,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紙可憑;又聲請人依具保人賴德殷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民國96年12月17日上午10時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收受刑事案款通知1紙、通知函1紙、送達回證1紙在卷足佐可憑,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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