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29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友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友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解散事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