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1年台覆字第14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務侵占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公務侵占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決定(九十年度賠字第一六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覆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此觀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及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原決定機關駁回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之決定書,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覆議期間自決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住居原決定機關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期限末日原為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因適為星期日,順延一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始聲請覆議,顯已逾期,難認合法。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謝家鶴 委員 吳正一 委員 吳昆仁 委員 王居財 委員 張清埤 委員 陳重瑜 委員 黃秀得 委員 洪佳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