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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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75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甲○○以加害身體之事恫嚇乙○○。
二、爰審酌被告甲○○否認恐嚇犯行,難認有悔意;惟考量其為本件恐嚇犯行原因乃起於金錢糾紛,犯罪動機並非至為兇惡,又應係因一時情緒激忿始為此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斟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被訴傷害罪部分,另行審結。
四、依刑事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羅永隆附錄法條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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