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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